济南发文疫情_刚刚济南发通知
1.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2.济南市住建局:建设单位不得任意肢解发包 盲目赶工期
3.济南多个场馆发布暂停线下活动的通知
4.济南交警发布通知,暂停部分机动车业务
市级奖励
济南市人民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办发〔2021〕6号):
对被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区县奖励
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县的18条措施》(商办字〔2020〕5号):
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关于调整加快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章政发〔2019〕1号)
对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济南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市各部门: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办公厅
2020年9月6日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市财政、自然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有关区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商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2017年6月20日之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安全;
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
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在通行、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财政补助资金;
社会投资;
其他依法可用于增设电梯的资金。
第八条本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为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本单元其他业主对以上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可自行协商或者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协调下实施调解。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将增设电梯事项书面告知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导则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增设电梯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经街道办事处核实同意的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自然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梯设备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需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有关费用由出资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手续等。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增设工程,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竣工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由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与电梯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提出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承继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建设单位在申请增设电梯资金补贴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过程中形成的业主表决、规划审查、施工备案等档案和技术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无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二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平阴县、商河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8月20日印发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同时废止。
济南市住建局:建设单位不得任意肢解发包 盲目赶工期
一、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讯
目前,济南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包括:《济南市人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济南市人民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济政发[2009]3号);《济南市人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济南市人民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济南市人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济南市已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过桥资金1亿元。支持的重点是: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微小和初创项目、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投资项目。2.中小企业贴息补助项目。3.服务体系补助项目,包括担保、培训、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补助项目。4.过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新还旧”短期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济南市在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主要有:(1)设立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规模,为大企业集团协作配套,及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2)项目扶持。对成长型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投入高技术、高成长投资和研发项目的,其在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对企业以银行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低于50%)投入的',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20%—4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可同时根据《济南市人民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市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4)择优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评,每年择优评选3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成长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成长型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业类别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产品创新能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增幅在20%以上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济南市鼓励支持微小和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有:1、大力促进微小企业技术升级。鼓励微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善提升装备水平,对经县(市)区及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符合条件的设备改造项目,经考核验收,最高可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2、积极帮助微小和初创企业解决发展空间。有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3、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按规定享受贴息的小额担保、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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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济南小微企业补助政策最新
法律分析: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01后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险)满12个月的创业者(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发放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成功创业者招用失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在创办会保险费的,可按照申请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
法律依据: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
第一条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断贷、压贷。
第二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调利率、增加信用和中长期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
第三条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微企业,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项策的中小微企业,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三、2021年济南中小微企业补贴?
2021年济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2020济南各区小微企业贴息政策要点整理
补贴对象
成立两年以上,在所在辖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且按时还款,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费用期间
补贴融资费用发生所属日期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性质
企业申请的融资费用补贴必须是企业本身名义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入的流动资金发生的融资费用。
补贴范围及标准
小微企业
实际融资费用50%
最低50万元
最高1000万元
申请渠道
企业可自行到所在辖区区县财政申请。
报送时间
为每年的4月-7月,各区县报送时间不统一,具体参考各区县的正式通知。
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申请报告、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贴息不重复申报承诺书、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无不良涉税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合同、支付利息单据、担保费用单据、上年度银行对账单等,具体以企业所在辖区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补贴资金到账时间
资料合格后款项将于申请当年年末前打至客户账户
四、微型企业第22期补贴是多少
20万元左右!
济南多个场馆发布暂停线下活动的通知
住房消费占居民支出的大部分,房屋质量问题也备受关注。为着力解决当前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中群众反映的突出质量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11月13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多举措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肢解发包 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决不得随意指定分包、恶意压低造价、盲目赶工期,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严厉打击任意肢解发包、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签署虚技术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行为
加大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行为,严厉打击出租出借执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质量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撤销资质证书;严格执行质量事故“一票否决”制度,严厉打击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来源:齐鲁网)
济南交警发布通知,暂停部分机动车业务
3月13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进一步加强文旅领域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暂停全省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组织的线下培训活动,包括各类公益培训及出租出借场地进行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济南市各文化场馆线下活动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安排。
济南市文化馆暂停线下培训等相关活动的通知
尊敬的市民朋友: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控制和降低传播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保障市民朋友的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旅领域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即日起济南市文化馆将停止一切线下培训、讲座、辅导等活动,具体复课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济南市文化馆将通过数字平台持续为市民推送公益慕课、优秀文艺作品展演、非遗在线展示等系列优质数字文化,敬请关注济南市文化馆公众号。馆内线下展览正常开放。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请大家与我们密切配合,携手一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线。
济南市文化馆
二_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济南市科技馆关于调整开放举措的通知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根据《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济南市科技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保障参观人员安全,从即日起一律实行预约参观,并配合做好相关疫情防控检查工作。科技馆正常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预约电话:82707981
济南市科技馆
2022年3月12日
济南市地震科普馆闭馆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防疫要求,济南市地震科普馆于3月12日起暂停预约和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济南市地震科普馆
2022年3月12日
山东省文化馆新六艺学堂延期开课的通知
各位学员:
于2022年3月14日开展的新六艺学下课程延期进行,具体复课时间敬请关注山东省文化馆微信公众号及网站。同时,山东省文化馆将提供优质的线上公共文化服务,山东省文化馆慕课将持续为观众免费开放。
山东省文化馆
2022年3月12日
槐荫区文化馆紧急通知:即日起暂停文化馆线下培训等活动
根据2022年3月13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旅领域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求自即日起,暂停全省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组织的线下培训活动。槐荫区文化馆自即日起暂停各类公益培训、展览等线下活动,馆内恢复线下活动时间将另行通知,请大家关注公众号动态,谢谢!
槐荫区文化馆
2022年3月13日
平阴县文化馆线下培训全部暂停
为进一步加强文旅领域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要求,3月13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紧急通知,自即日起,暂停全省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组织的线下培训活动,包括公益培训及出租出借场地进行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按照上级要求,自3月14日起,平阴县文化馆将暂停公益培训等线下文化活动,感谢您的关注于支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望知悉!
平阴县文化馆
2022年3月13日
近日,济南交警在济南各个平台发布信息,暂停近期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满分教育、审验教育等工作,恢复时间另行公告。
为了配合山东省人民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I级响应的决定和市委市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肺炎防控工作,确保广大学员和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诠释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驾驶证满分教育、审验教育工作。
恢复考试时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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